第252章 第三次庭审(14)
公诉人刚一坐下,杨毅就举起了手。
“辩护人可以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地说。
杨毅站了起来,吁了口气,面对审判席说,“审判长,在我发表二轮辩护意见之前,想就公诉人刚刚表达的一个观点进行澄清。”
审判长看了看杨毅,什么也没说。
杨毅在法庭环顾一周,把视线定格在公诉人的脸上,公诉人正眼睛一眨不眨地看着他。杨毅下意识地咬了咬嘴唇,说,“刚刚公诉人曾说过,如果我们认为被告人无罪,就需要拿出他无罪的证据,我看看他是怎么说的——”他拿起记录纸,缓缓点头,“哦,他的原话是这样的,‘如果你方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那就拿出证据来。’我不清楚公诉人是一时口误,还是他原本就是这么想的。假如这的确是他的真实想法——”他顿了顿,冷冷地瞥向公诉人,“那就不仅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违背,也是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违背。”
旁听席响起了小声的议论声,公诉人耸耸肩,一副满不在乎的神情。
“说实话,乍闻此言,我极为震惊。一个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员竟有如此认识,不禁让大庭广众怀疑他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水平不高,因此,本案指控漏洞百出,也就不是什么很难理解的事儿了。”
“你——”公诉人似乎气急败坏,强忍着才没有发作。
杨毅得意地咧了咧嘴,面露不屑,“众所周知,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所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相关法律所遵循的原则。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还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鉴于公诉人刚刚的表现,我觉得有必要先进行一场普法教育,尽管我觉得这种事儿发生在法庭上有些悲哀。”
终于有人忍不住笑出了声。老詹不以为然地冷哼一声,悄悄对展鹏说,“哗众取宠。”
展鹏一愣,回答道,“最起码,灭灭对方的威风嘛。”
审判长瞥了杨毅一眼,敲击法槌维持秩序。
杨毅清了清嗓子,继续说道,“所谓无罪推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人在被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享有与之相适应的诉讼权利。第二,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并由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才能对公民定罪。第三,只有经充分、有效证明后,才能确定公民是否有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自我证明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针对本案,相关的义务是公诉人的,而不是我方的,我方没有义务提交任何证据——”
审判长见杨毅仍要长篇大论的样子,不耐烦地皱皱眉,开口打断他,说,“不要再纠缠这个事儿了,不是所有人都那么傻,针对公诉人其它论点发表意见。”
审判长话没说完,旁听席的笑声就响成一片,审判长也意识到自己似乎说错了话,不由得讪讪地摇了摇头。
杨毅掩饰着得意,面对着审判长苦笑着点点头,说,“好,那我继续。刚才公诉人说取证程序没有违法,但我认为,他的解释不仅没有说明其取证的合法性,反而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事实的存在,其所举证据是违法取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者的法律责任。”
追究责任的说法让旁听席再次躁动起来,审判长连法槌都懒得敲了,直接喊,“肃静!”
法庭慢慢静了下来,杨毅暗暗笑了笑,继续反击。“首先,本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后果严重。公诉人认为,刑讯逼供不存在的理由有二,其一,侦查机关出具了自己的调查结论,其二,在审讯录像片段中,被告人张文峰自动、自然、无人威逼。
公诉人以上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侦查机关自行调查结论的效力问题,我在前边即已阐述过,在此不再重复。
第二,录像中的询问仅仅是整个审讯中的短短片段,而且似乎是为了证明不是刑讯逼供而专门采集的,所以,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想而知。如果以提供录像为准,必须提供本案全部、完整的录像资料,否则,不仅不能说明问题,反而给人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虽然公诉人的上述辩解得不到任何证实,但是,有许多明确的事实进一步证实了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事实存在。
第一次开庭时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刑讯逼供控告书》,这是辩护人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提交给辩护人的。第二次开庭时,法庭也证实了在庭审前辩护人代表被告人提交控告书的事实,由此证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大声控诉刑讯逼供问题。
第一次开庭时本被告人曾提请法庭调取被告人向驻所检察官提交的控告书及当时检察官拍摄的伤情照片,上一次开庭时,公诉人的回答是,‘驻监所检察官讲这些照片还未找到’,后来更正为‘只有一张照片’。由此可以看出,当初的确是由于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才会照相。现在照片找不到,不等于当初没有照,即便是只找到了一张照片,也证实确实存在照相的事实,只是我们疑惑的是,公诉人为何不出示这一张照片,其余的照片又去哪儿了。
另外,对张文峰手腕上的凹陷形伤痕,刚才公诉人称,是长期戴戒具的伤痕。请问,被告人为什么要长期戴戒具?长期戴戒具是不是刑讯逼供?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长期戴戒具只会出现磨损的摩擦伤痕,如此深的凹陷形伤痕只有强制性的外力才可以导致,这恰恰印证了被告人张文峰提出的吊打的情形,并有其衣物可以证明。
至于公诉人将被告人腿上和脚上的伤痕暗示为其他被羁押人员的敌意和攻击,我能想到的只有两个字——无耻。
综上所述,本次开庭,刑讯逼供问题更加明显。刑讯逼供是违反法律程序取证的最严重、最恶劣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口供均无法律效力,法庭不仅不应采信,而且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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