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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章 校勘


  宇都宫完全没有想到在不知不觉中,这个北原居然给他设下了这样一个陷阱。自己大意了,真的大意了。自己想当然地就把古籍校勘,简单地理解为了使校正错字,而不是复原古籍的本来原字。

  恍惚之间,宇都宫抬起头来看了看面前这个年轻人。在这一刹那,他竟莫名奇妙地有了一种看不透这个年轻人的感觉。从纪律聆讯会的初次交手,再到第一次、以及现在这一次的庭审。这位北原律师所表现出来的模样,  完完全全不像是一个才刚从大学毕业了两三年的律师。

  他在著作权法案件的实务经验可是零啊!

  为什么这样的一个年轻人,竟然能够做到这种程度。

  宇都宫感到面前所发生的事情实在是太过不可思议了。怪胎,简直是一个怪胎!

  旁听席上的大学人士们见到这一幕,也不由得微微变了脸色。大学管理层从一开始就认为,下川聘请这样一个年轻的律师,无非就是见到难以拿到终身教职,便试图来讹大学一笔。

  然而,  眼下的这一幕,这位“滋事”律师居然能和大学里的名教授在法庭的争锋里,不相上下。

  宇都宫感受到了来自听者的目光,他旋即开口补救道:“即便所谓的古籍校勘是采用他校法或本校法进行,原告也要证明相关的别字遴选,须具备的专门知识。”

  “打个比方,如果绝大多数底本都形成于较早的历史时期,且关于某个别字都有着统一的书写。那么几乎就可以肯定往后时期底本的别字,是传抄中有了讹误。那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做出判断。”

  宇都宫的目光扫动着手头的资料,像是注意到了什么一般,表情闪现出兴奋之情,“事实上的情况,  也正如方才我所打的比方。原告点校所依赖的芥子园本,  在17个底本之中,其出现时间也晚于大部分版本,  只是相较而言收录了更多残篇。”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完全可以利用形成时间较早的底本,直接进行勘校,  而不需要花费过多精力。被告有理由怀疑,其所为校勘可能是依据此前的底本进行的简单校正。在此种情形,即便出现了大面积的重复,亦不足为奇。”

  宇都宫抓住方才的论点,再度延伸一番。

  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缓解了方才那尴尬的场面。

  北原望着这番举动,嘴角浮现出诡异的笑容,像是在岸边看着不断在激流中挣扎而又注定徒劳的敌人。

  他轻轻地拿起了原告桌上的一本《东土巡游遣唐记》,翻动着纸页,喃喃自语道,“真是奇怪呐。藤村教授的点校,不仅连别字大部分都一样,就连校勘记,都一模一样。难道会有这么巧合的事情?”

  听到这话的瞬间,宇都宫的内心一紧。所谓校勘记,即是指作者在点校的过程中,把为什么增字、删字、改字的缘由简短地写出来。通常只有一两句话的形式。虽然简短,但却可以留出校正的依据,供他人参考。

  难道……难道!藤村也……

  宇都宫面色僵了僵,站在原地。

  北原欣赏着这位法学教授的表情,按下了手中的遥控器,“裁判长。请注意本书的校勘记。例如第一卷第三篇,‘诸侯之臣于天子曰陪臣’。此处的校勘记为,‘曰’前原有‘故’字,据高山本删去。即底本中的原句是‘诸侯之臣于天子故曰陪臣’。”

  “再例如第一卷第四篇,‘据狼孤’。此处校勘记为,‘狼下有四星曰孤’,故‘狐’疑为孤。这里讲的是遣唐使关谷进行占卜,根据狼孤星的方位来推演。其中,底本的原文为‘据狼狐’。此次狐应当是讹误,因为天文里只有狼孤星,没有狼狐星。”

谷褐</span>  “又比如,第三卷第二篇,‘以示诸侯效实形制之势’。这里讲的是遣唐使关谷注意到东土故意将各道节度使的管辖范围弄得犬牙校错,以相互制衡。其中这里的校勘记为:莫园本,无‘效实’二字。即在莫园版的底本中,原文为‘以示诸侯形制之势’”

  “凡此等等,我们可以看到被告藤村的点校著作,居然存在大量的校勘记与原告下川的第三稿点校相同。不仅别字的矫正都一模一样,就连别字的校勘记也完全相同。试问,难道此种情况还不能够证明被告藤村即是在赤裸裸的抄袭下川的点校成果?!”

  骤然放大的声音,如同质问一般,拷问着那位没有出庭的院长。

  话音落下以后。

  整个审判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寂静。

  这位年轻律师的话语,犹如一把重锤敲击在桌面,发出不可辩驳的威势。

  大学的管理层们见到这个举证,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表情,此时他们的眼光都落在了那位东洋的法学大权威身上,心中已经在祈求起来。这位权威是否还能够抵挡得住这般的进攻。

  宇都宫沉默了,他竟然被这个北原逼到了说不出话来。

  是的,堂堂的东洋知识产权法学会副会长,竟也被逼到了这般地步。

  这位法学教授的头脑飞快的运转,迅速思索应对的策略。不断发散的思绪,几乎快榨干了每一处的细胞和神经。

  整整沉默了将近有5分钟之久,像是在千回百转的幽道里,终于寻找到了那可以用来反击的答案,宇都宫再度站了起来,手中拿着藤村的《东土巡游遣唐记》。

  毕竟他是东洋的法学权威。

  绝无可能就这样被轻易的击败。

  “裁判长,请注意被告书籍的前言部分。在前言之中,被告已经表明校勘记既有其自己写的部分,也有直接从其他底本摘录的古人写作的校勘记。因此,遣唐记的校勘记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即古人校勘记和今人校勘记。古人在传抄遣唐记的底本,亦会进行校注”

  “原告在未作出上述区分的情况下,径行直接比对,得出的结果,必然有失公允。原告应当进行相应排查,将从古人底本中摘录的校勘记进行去除后,才能得到真正的比对结果。原告所揭露的校勘记雷同,是不准确、不全面、不真实的!”

  这番反驳的论述刚刚说完,那年轻的男律师就猛地反驳道,“裁判长。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所要求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便比对报告中未对上述两种校勘记进行区分,但其所比对的对象是所有校勘记。其已能客观反映两部点校著作校勘记的雷同情况。被告认为比对结果不客观的,应当提出具体的证据来加以反驳。”

  “换句说。”北原声音冷道,“被告代理人应当举出具体证据,证明雷同的校勘记是来自于古人校勘!否则仅如此泛泛而谈,不能视为已就反驳的事实,完成了举证!”

  法庭之上,这位年轻男律师与东洋的法学名教授,再度展开了关于举证责任的激烈辩论。诺大个审判庭,仿佛变成硝烟滚滚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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