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章 法律学与工程学
法庭上秋风萧瑟,肃杀之意从四面八方传来。宫川站在原地,不知道已如何反应才好。刚刚她是闯了大祸,轻率脱口而出的反驳,被对方抓住破绽反而成了己方极大的不利之处。其实这并不能怪她,若是在平常的案件之中,宫川作的那一番反驳,恐怕还要算作是一段精彩的发言。
然而,此刻她面对的却是古美门——一个恐怖之至的对手。只要有一丝一毫的不慎以及漏洞,都将酿成倾覆悬崖的惨烈后果。
法庭上的白灯照射,晃刺着美人双眼。隐约之间,这种不真实感竟让宫川觉得仿佛身处十面埋伏之中。
就在这时,只见得美人身后的那位男律师悄然站起,抖了抖自己的西装外套,来到宫川的身后,轻声附耳道:
“我来。”
北原的声音,猝不及防地从宫川的耳边传来。
那幽幽地气息,像是在轻轻地抚摸着美人的耳垂,让她的内心平静下来。
北原向前一步,站在宫川的身前,双眼看向位于被告席前的古美门。在脚步往前迈出的那一刻,皮鞋仿佛在审判庭的地面溅起阵阵涟漪。已而,这涟漪不断扩大,变得波涛汹涌,击打在岩石的浪花,愈变愈大,海面的大风变得狂猛,掀起前所未有的滔天巨浪。整个法庭的氛围,在这一瞬间,竟仿佛因为这位年轻男律师朝前迈进一步而产生了不可思议的改变。
古美门的目光同样冷冷地落在了对面的这个男律师身上。久经战场的古美门从这个吊儿郎当的年轻人身上嗅到了杀机。这股杀机被很好地隐藏在了他看似无害的外表下。从最开始的调解会、再到邻地通行权官司在消防通道问题上的短暂交手,再到如今两人相对而立。这个年轻人身上散发出来的气质,正在说明:
他是一个高度危险的律师。
法庭上,北原和古美门在各自的席位面前站着,相顾而视,犹如两位武士在决斗之前,握着各自锋利的秘传宝刀,在揣测着对方接下来的格斗刀技。彼此之间强大的气场,仿佛在空中激荡碰撞,在眼睛所看不见的地方,擦碰出明亮的火花。
旁听席上的听众见到原告那位男律师泰然自若的神态,不由得都有点懵了,似乎并不明白为何他会如此淡定。而一些感觉敏锐的人,已经注意到了法庭的气氛在悄然间发生着变化。
下一秒。
只见得北原的声音道,“将军大酒店的立柱之下,铺设着人行道。所侵占之地上已有相应人工施工的建造物,而非裸地。因此,纵然我当事人高井只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相关的人行道等建造物被酒店侵占,亦应当视为对高井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侵害。故原告有权提起排除妨害之诉。”
北原稳稳站在原告席的前方,一股大将风范,从中散发出来,在面对古美门这样强大之极的对手,仍然保持一种近乎于非人类的沉稳。
谷</span> 古美门目光深沉,几乎在北原话音刚落下的一秒钟之内,便反驳道:“原告律师方才的论述,是将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相混淆,把人行道设施,错误地归为了建筑物。”
这位头发梳得奶油小生般的大律师,带着一副轻松的表情在法庭上漫步起来,“原告拥有的只是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而所谓建筑物指的应是一般民众进行生产、生活、经营、娱乐或将物品进行储存等等的工程场所。而构筑物则是民众并不直接从事上列活动的工程场所。”
“这个定义听起来似乎很绕。但是,其中的核心区别很简单。那就是,凡是人们会长时间停留的场所便是建筑物,凡是不会长时间停留的场所便是构筑物。人行道作为一个通行设施,显然行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长时间地停留在原地。人行道的正确归类应当为构筑物,而非建筑物。”
“因此,纵然人行道设施遭到酒店大立柱侵入。但因人行道不能被归类为建筑物,原告高井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未遭受侵害。遭受侵害的依然是土地所有权。据此,原告仍然就本案的所谓侵占行为,缺乏诉权。”
古美门的声音回响在法庭之上,听到此番话的人们刹那之间都惊呆了。今西坐在旁听席,也不由得为这位胜率百分百的律师所折服。没想到,古美门竟然能够继续向下深挖,挖出建筑物与构筑物区别,并且以此来还击对手。这番还击,实在太过精妙。
想到这里,今西不由得又感叹起自己的好运气。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竟然没有在法庭上对过古美门,这真的是太过幸运。
今西的目光不由得回到那个野小子。这次,他还能应对吗?
却见法庭之上。北原依旧不慌不忙,像是古美门的还击没有对其造成任何影响,从容驳斥道:“被告律师将法律上的‘建筑物’与工程学意义上的‘建筑物’相混淆。不恰当的限缩了法律用语,缩小了被告高井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范围。”
“道路应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来看待,是建筑物范围向外延伸的一个部分。建筑物附属设施遭到侵占的,应当认定建筑物也遭到侵占。”
“况且。”北原微微冷笑道,像是发现了面前这位胜率百分百大律师话中的一个漏洞,“请裁判长注意。不动产权证采取的是二分法。即土地所有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除此以外,不动产权证并没有记明什么地上构筑物所有权,而是仅以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泛指地面上的一切工程设施。”
“尽管此处的法律用语与工程学上的‘建筑物’术语,并不相同,但是从不动产权证上的二分法就可以看出,此处法律用语的真实意思对应的工程学用语应当是——”
北原微微停顿了一下,随后笑道,“‘地上附着物’。所谓地上附着物,即是指在地面的一切人工固定物。对不动产权证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地面的一切人工固定物的所有权。否则按照古美门律师的解释——沟渠、管道、排水等等这些附着于土地上的设施,其既不属于土地,又不属于建筑物,难道它们的所有权就就此空置,无法体现出来?这显然是荒谬的。”
“综上。虽我当事人高井只拥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但将军大酒店立柱侵占了土地之上的人行道设施,对地上的人工固定物亦造成了侵害。据此,应当认为原告高井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也遭到侵害。故原告高井有权就涉案酒店立柱侵占一事,向法院诉请排除妨害!!”北原向前迈出一步,高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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