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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章 杀作一团


  法庭上,这两位大律师再次彼此相对。古美门依旧是将土地登记所当作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要求原告应当起诉行政机关,而非揪住酒店。这位大律师的策略,看起来似乎仍是坚持酒店在地界丈量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北原踏前一步,再度开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说,被告作为一家酒店不可能对法律程序具有专业性的了解。但事实上,在展开地界测量之前,土地登记所会向拟进行重丈土地的所有权人发放地界复丈通知书。其中通知书会告知测绘的时间、以及测绘大队的相应工程师名字。同时,在通知书内,还会告知所有权人地界复丈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地界争执时,所有权人的救济途径。”

  “其中,地界复丈通知书内就已经明确载明了地界复丈的顺序,告知了土地所有权人在其没有确立界标的情况下,会按照邻地界址进行复丈。只有在没有邻地界址的情况下,才会由土地使用人进行指认。”

  “因此,经过土地登记所的通知,事实上酒店应对相应的地界复丈程序知晓,应当明白在存在邻地界址的情况下,不应由自身对地界进行指认。因此,被告代理人对质证意见的反驳,没有理据!”

  北原一句又一句的论述,犹如机关枪的子弹不断倾射出来,对刚才古美门的回应,展开争锋相对的驳斥。每一句论述作出,都犹如炮弹落在对方的被告席上,轰鸣作响,炸出一个又一个的深坑。

  古美门依旧淡定地站在法庭中间,脸色亦没有产生丝毫的变化,“原告代理人,显然混淆了问题的重点。问题不是在于酒店方是否能够了解法律程序。问题是在于,当行政机关要求酒店方对现场的地界进行指认时,酒店方是否能够认识到这是一个程序违法行为?”

  古美门漫步在法庭上,说道,“明白纸面上的法律程序是一回事,具体面对土地登记所测绘大队发出的指令时,又是另外一回事。我想请原告代理人弄清楚几件事。第一,纸面上的法律程序虽然载明了相关地籍测量依据的选择顺序,但是并没有阐明这种顺序是否具有强制力——即是否违反这种顺序,就会构成行政程序的重大违法。”

  “第二,即使有此种顺序,那么土地登记所的测绘大队是否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不同的测量依据?事实上,刚才原告代理人也展示了土地复丈图关于测绘现场的附件照片。照片上正显示了当时酒店已在进行周围土地的平整施工,四周已经立上了工程用的挡板。”

  “那么在已经立起挡板,阻隔周围土地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继续按照邻地界址来进行土地复丈?也许,正是测绘大队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才让酒店一方直接对现场的地界进行指认。大队再依据指认的结果,在进行地界复丈。”

  古美门看向审判席上的诸位法官,“裁判长。一般民众对于穿上制服的公务人员,总是有天然的信赖,即信任他们不会做出主动违法的事情。”

  “那么,测绘大队让酒店对地界进行指认的情况下,酒店自然信赖这种指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才进行地界指认。酒店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过错。对方代理人认为,酒店在收到地界复丈通知书后,即要对测绘大队在现场所做的各种指示的合法性也要具有认识的说法,是对于酒店过于苛责的要求,明显不当!”

  经历了轰击的堡垒,此刻再度爆发出强大炮声,告知对面的进攻方,守军依旧弹药充足、有足够多的火炮进行还击。

  面对古美门作出的犀利反驳,北原仍不慌不忙,只是从容淡定道:“即使退一步说,在地界测量依据的选取顺序,酒店不存在过错。但是具体的指认行为,却是由酒店作出。就其指认行为,酒店应当负责。”

  北原的回应很短,只有寥寥数十字。

  然而,法庭发言的精髓,不在于长,而在于让审判席上的诸位大人物们记住你的观点。越是纠缠到细节之处,越是要让裁判官们在如毛线团一般的混乱细节中,抓住真正的要害。

谷</span>  当古美门不断地反复强调整个地界复丈行为的责任都在于土地登记所一方时,己方也必须相应地强调具体的指认行为是由酒店作出。

  具体的地界是由酒店指认的。

  这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这项证据甚至是被告自己提交的。

  即使是被告本身也无法否认。

  下一秒钟,古美门却再度泛起了笑容,“纵然具体的指认地界行为是酒店作出的。然而,指认结果的确认,却是由测绘大队完成。酒店方并非地理测绘的专业人员,在指认上存在偏差,是一种正常的情事。”

  “在这种情况下,测绘大队依旧对酒店方的指认结果做出确认,表明他们不存在异议。基于对土地登记所人员的信赖,酒店方认为自己的指认结果未存在问题,这丝毫没有可指责之处。”

  古美门望着面前这位年轻人,决定挥舞出致命一击,彻底终结这个话题的辩论。他拿起了地界复丈图的复印件,指向了土地面积这一栏。

  “裁判长,在确定指认地界行为有没有错误的通常标准,就是看依据指认结果进行测绘的土地面积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

  “如果测出来的面积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存在不一致,那么必然就存在酒店在指认过程中进行多指或少指的情况。酒店指认地界之后,测绘大队进行航空测量的土地面积为98325.55平方米。而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为98325.63平方米。误差值小,属于可以容忍的范围内。”

  “因此,基于最终测量出的土地面积而言,酒店信赖其指认地界的过程中不存在错误,不存在侵占邻人土地的情事,没有可以指责之处。除非依据酒店的指认结果,测绘出的实际面积要高于不动产权正的记载面积,我们才能推定酒店存在通过依靠指认来侵犯邻地所有权的故意。但是,显然,本案之中,并不存在这种状况。”

  古美门环顾着法庭四周,提高音量说道:“就此,在该案中,酒店一方在土地复丈的角色是无辜的。其不应当对土地复丈的错误结论负责。酒店没有能力分辨测绘大队的现场指示是否违法。而且,由于最终测绘得出的面积,与不动产权证的面积相差极小,酒店亦无法知晓其具体的指认过程是否侵害了邻人的土地所有权。”

  “综上!我当事人在建筑物逾越地界一事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不具备成立侵权行为的必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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