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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我是证据不足,但对方自愿认栽我有什么办法


  既然潘筱婷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而顾辙又如此嚣张,她也就面无表情的点点头,转向秦暖:

  “请书记员记下上述内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证据前,让他就这部分情况签字确认。”

  秦暖心中暗暗为顾辙哀悼:这年轻人太莽了,估计要吃亏。怎么可能会有什么决定性证据、能让对方一看到就直接认怂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稳一点呢?非要白给对手多15天研究你的机会?

  不过秦暖还是公事公办地从卷宗里抽出相关的那几页权利告知书,走到顾辙面前,放在原告席上。

  顾辙也不犹豫,提起笔来就签了字,他也是为大家都节约时间。

  签完字的那一刻,就相当于初调暂时失败了、进入了单方面先主动交换证据的环节。

  不过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调解程序本来就是可以随时启动、随时暂停的。

  初调如果没调成,审了一半后对方又觉得怂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启调解的,这没关系。只是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后,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后悔的。

  随后,顾辙就出具了一份证据列表,请潘筱婷过目,再交给对方——因为还没到庭审环节,所以对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应对,等30天后再回应都可以。

  然而,让潘筱婷和秦暖都大为意外的是,对方明明可以不用马上应对的,但依然还是看了几眼后,立刻就冷汗下来了。

  顾辙则在潘筱婷许可后,大致讲解了一下他的证据内容:

  “这份证据,主要是用于证明童双庆的企图剽窃行为,并非偶然的个人行为,而是长期的、习惯性的职务行为。

  为此,我检索了童双庆此前数年的工作过程中,所有以他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的授权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现有好好几项专利,都存在新颖性和创新性存疑的问题,与另一些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申请,存在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谓与‘当时的现有技术’相比的新创性点,实际上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说的‘显而易见’情形,不应该判定为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为此,我已经就其中问题特别明显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对于其他几项相关专利,也在进一步核实中。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发工作组织中、有反复出现,则我方要求认定‘这种有组织的、长期打擦边球山寨友商的行径’,在被告公司是蓄谋已久的,应当认定童双庆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顾辙这番话,外行人或许暂时听起来有困难,稍微翻译一下,就是顾辙拿了跟本案无关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发专利,来试图“类推”。

  02年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研发工作,都是不扎实的,毕竟还在追赶期,山寨问题很严重,专利库质量也堪忧。

  而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XX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XX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注意条款中的这个“任何人”,换言之申请无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关方的,谁都有权“行侠仗义”。

  顾辙就是摆明了告诉对方:你得罪我了,哪怕这个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专利库里其他跟本案无关、本身素质又不扎实的专利,到时候一个个到国知局去提《无效宣告申请》,看谁扛得住。

  只要随便宣告成功一个,被告公司的损失何止比本案的损失大几十倍。这就是顾辙计划的盘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你圈定的战场范围内打。

  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是得罪人太狠,或者主动挑衅了友商、侵权了友商,友商也不会用这种形同军备竞赛、总体战的无限制互怼。

  因为大家的专利库多多少少都有问题,都有不扎实的凑数货,如果主动引爆了这种对抗,招来报复的话,自己也会损失惨重。

  等于是互相撕破脸把对方一些凑数的专利给无效化了,然后便宜了第三方递四方。

  另外,大部分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也不会贸然接这种活儿,因为他们也要担心“我这辈子还要接很多客户,谁知道我将来接的客户专利库是否扎实”。

  如果随随便便得罪人,将来遇到他自己的客户不干净的时候,就会被人报复,那么那些有瑕疵的、底气不足的客户,就不敢找仇人太多的事务所来代理了,事务所的生意也会受影响。

  所以在圈内,这种得罪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对方确实侵权错在先、反击方有充分的理由让圈内其他吃瓜事务所服众,知道你不是乱咬而是事出有因,才敢干的。

  这种事情,偏偏只有顾辙这种“有本事做一个顶级律师,但他这辈子已经没打算去做全职律师”的存在,才会直接掀桌子不怕得罪人,跟那些“职业打假人”差不多了。

  有些事情,顾辙心态很清楚:我一辈子做一次就够了,捞到第一桶金,以后不指着这个吃饭。

  他以后的其他专利申请,也都确保打铁先要自身硬。

  那些“堆叠显而易见的一般性技术改良”然后试图蒙混过关刷数量的专利,他在这波之后,就没打算再干了,所以他不怕人对等报复。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他依然是那个一以贯之的心态:有些事情,一辈子做一次,证明自己“有本事做成这个事情,有足够的智商来完成如此足智多谋的阴险操作”,就行了。

  免得被人说“非其不欲,乃其不能”,威都立不起来,以后圈内人都不怕他。

  这次的被告,就是顾辙拿来祭刀立威、丰富履历的,钱反而是次要。

  ……

  顾辙清楚这些道理,被告方的陈清风和冯芸也清楚这些道理,但站在调解人立场上的潘筱婷暂时不知道——

  这也不是她业务水平不好,而是她没有调查研究,不知道被告企业自己的专利库里,凑数货有多少、打铁是否紫胜英。

  这一点只有被告自己心里清楚。

  所以,潘筱婷看了这个证据后,立刻就善意提醒:“原告,我不得不提醒你注意,法律是讲究直接、实证证据的地方,至少也要有完整的证据链。

  你目前出示的这个证据,只能作为一个无法成链的间接证据,到了庭审的时候,有较大概率不会采纳你这种恶意类推——法律从来不会因为被告人平时的制度、作风,来判断某个个案的事实。”

  她这番话,稍微举个例子就可以听懂。

  比如刑事诉讼中涉嫌性的犯罪,绝对不会看“被害人平时的作风”,这是司法解释反复强调的。哪怕被害人本身就是个人与人连接行业的从业者,在她报案那次说自己是被强的,那法院就要严格审理清楚事实情况。

  民事当中的专利诉讼就更是如此了,怎么能因为一个人一家公司“一贯有组织地山寨剽窃”,就说他“这次也是有组织地剽窃”呢?

  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顾辙立刻虚心接受了潘筱婷的提醒:“非常感谢尊敬的审判长的指导意见,不过,我想指出的是,目前还是庭前的单方面证据交换阶段。

  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是要等庭审开始后,双方质证环节才要关心的问题,无论我的证据是否充分,我都有权先提交。或许,您可以问问被告方面,对于这个证据,他们是否愿意自认呢。”

  潘筱婷一想也对,脑子里稍微转了一下之后,立刻就回过味儿来了,脑补出这幕后究竟是怎样一场交锋。

  “这年轻人怎么这么厉害?我审了两年多案子,还没见过这么毒辣的手段,莫非他真的能……”心中一凛后,她立刻转向被告,

  “被告,请问你们对于今天的单向证据交换,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陈述的?如果没有的话,我就宣布今天的相关程序结束了,15天后回通知正式交换证据,再15天后开庭。”

  然而,她的问话如石沉大海,陈清风和冯芸紧张地窃窃私语了好久,才艰难地说:“尊敬地审判长……能不能暂时延长一下休息时间,我们想立刻请示一下公司领导,说明一下最新情况,我们或许会同意接受调解、承认原告方的一切诉讼请求。”

  潘筱婷目光一凝,已然明白了些什么。

  而书记员秦暖还在那儿一脸懵逼,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内心巨震:“卧槽?这个原告怎么做到的?直接就把被告吓怂了?都暗示过他原告目前的证据不足,他照样肯主动认栽?”

  她忍不住仔细多看了顾辙几眼,这个小学弟还真是气定神闲,有大将风度啊。

  潘筱婷叹了口气,最后尽到提醒义务:“你们确定?”

  再多说是不行的,那样就涉嫌拉偏架了,审判长也要中立的嘛。

  冯芸都快哭出来了:“我们确定……”

  潘筱婷:“行,那就准许15分钟后,再给你们一次调解机会。”

  前一次调解本来就已经暂时结束了,所以休息休息倒也没什么。她今天本来就留出时间了,前面流程比较快,耽误不了下午的案子。

  冯芸和陈清风立刻出去打电话了,然后还申请跟顾辙私聊几句,潘筱婷也不会阻止,休息时间本来就可以自由协商,无非是不会留下法庭笔录。

  潘筱婷心中雪亮,暗忖道:

  “他们估计是在聊一个如何确保双方都不会担惊受怕、实现互信的投降方式吧。只要原告有办法让被告相信‘结案后他不会在其他战场上发起追击’,估计被告就彻底投了。

  通篇一个威胁的字都没说,但完全达到了比说最狠的威胁还好的效果,太可怕了,而且还让人抓不到丝毫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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